律师解析:
1.
公司破产后,按《
企业破产法》偿债。
先以
破产财产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
债务,像
诉讼、管理人履职费用等。
2.接着按顺序清偿:
职工
工资、补助等债权;
社保和欠税;
普通
破产债权。
财产不够同一顺序清偿时,按比例分配。
3.若股东未依法
出资,在未出资范围担责;
滥用权利逃避债务损害
债权人利益的,
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依实际和
证据定偿债主体与份额。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胡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公司
经营不善宣告破产。在
清偿债务时,职工代表小丽提出应优先支付职工工资和医疗补助等费用;而普通债权人小许则认为应先偿还自己的债权。同时,有证据显示小朱存在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小胡曾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各方就偿债顺序和偿债主体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企业破产法》,破产财产应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如破产案件
诉讼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等。之后按顺序清偿职工债权、社保及欠税、普通破产债权。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应按比例分配。所以职工债权应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小朱存在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小胡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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