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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人可不可以成为共同被告

时间:2026.02.04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963人
律师解析:
保证合同纠纷里,债权人仅诉债务人,被告就只列债务人。
若一并起诉证人与债务人,二者都得列为共同被告。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同时起诉二者时,法院可将其列为共同被告,但要在判决书中写明,先执行债务人财产,不足部分才由保证人担责。
一般保证人能成共同被告,取决于债权人诉讼选择和是否符合程序。

案情回顾:

小许与小丽签订了借款合同,小胡作为一般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后小丽未按时还款,小许将小丽和小胡一并起诉至法院。小胡认为自己作为一般保证人,不应直接被列为共同被告。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在保证合同纠纷中,债权人一并起诉保证人和债务人的,应当将保证人和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所以小许将小丽和小胡一并起诉,符合法律程序。
2、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时,法院可以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但应在判决书中明确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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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提起诉讼之时,可以将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债务人以其财产清偿债务之前,享有拒绝对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权利。但是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更多>>
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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