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股东要按章程规定,准时足额缴清
认缴出资。
出资形式得合规,货币、实物、
知识产权等均可,但要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能高估或低估。
没按规定出资,得向足额出资的股东担责。
公司财产不够偿债时,未出资股东要在本息范围担
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设立时股东没全出资,发起人连带;
抽逃出资,协助者也连带。
案情回顾:小胡、小丽、小静三人共同设立一家公司,
公司章程规定小胡以货币出资50万元,小丽以实物作价30万元出资,小静以知识产权作价20万元出资。然而,小丽的实物未按规定评估作价,小静的知识产权高估作价。公司运营一段时间后,出现
债务,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小胡认为小丽和小静未按规定出资,应承担责任,由此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1、小丽和小静出资形式不符合规定,未按要求评估作价,应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财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时,小丽和小静作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