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股东按
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对公司担责,离职后若无特殊情况,无需额外担责。
2.若离职股东未履行
出资义务,要补足差额,还得对按时出资股东担责。
3.有
抽逃出资行为,需返还资金及利息,协助者负
连带责任。
4.滥用
股东权利致损失,要
赔偿。
5.曾是一人公司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对
公司债务担责。
判断股东是否担责,要结合具体情况和
证据。
案情回顾:小朱、小胡、小丽三人是某公司股东。小朱离职后,公司出现
债务问题。小胡认为小朱未履行出资义务,要求其承担责任,小朱则称自己已足额出资。此外,小丽发现小朱曾有抽逃出资的迹象,小朱否认该行为。双方为此产生争议,不知小朱离职后是否要对公司债务额外担责。
案情分析:1、若经调查,小朱确实未足额缴纳出资,根据法律规定,他需向公司补足差额,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小胡和小丽承担
违约责任。
2、要是小朱存在抽逃出资行为,他应返还抽逃的出资金额并加
算利息,若小胡或小丽协助其抽逃,协助者需
承担连带责任。
3、若小朱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小胡、小丽造成损失,他应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4、若该公司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小朱离职前是唯一股东,他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
个人财产,应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结合具体证据判断小朱是否担责。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