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召开股东会,获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权股东通过,形成
解散公司决议。
2.成立
清算组,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由
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人员组成。
3.清算组开展工作,清理财产、编制报表、通知
债权人、处理未结业务、清缴税款、清理
债权债务和剩余财产等。
4.清算结束,制作报告报相关方确认,再报送
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公告终止,保障各方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共同
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公司面临困境,小朱和小李认为应解散公司,小胡则不同意。小朱和小李合计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他们召开股东会并通过了解散公司的决议。之后,三人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小胡认为部分
债务不应偿还,与小朱、小李产生分歧。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
公司解散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小朱和小李持有相应表决权,其通过的解散决议合法有效。
2、有限责任
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小朱、小李、小胡作为股东组成清算组符合规定。
3、清算组应依法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小胡认为部分债务不应偿还缺乏依据,清算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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