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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公证后离婚债务由谁来偿还

时间:2026.01.28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424人
律师解析:
1.婚前财产公证是为明确个人财产归属。
但这与债务划分无关,关键在于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
2.个人婚前债务,用个人财产偿还,哪怕有公证,对方也不用帮忙还钱。
3.夫妻共同债务,像为家庭生活、经营所负的,要一起偿还。
财产不够或分开的,先协商,协商不成法院判。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结婚前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婚后二人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在处理债务问题时产生争议,小朱认为有一笔债务是自己婚前个人债务,应由自己以个人财产偿还;小丽则认为这笔债务婚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都有偿还义务。

案情分析:

1、判断债务性质是确定偿还主体的关键。若为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债务,一般由负债方以个人财产偿还,即便有婚前财产公证,该债务仍属个人债务,另一方无偿还义务。本案中小朱若能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就属于其个人债务。
2、若债务是为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所负,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若小丽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就属于共同债务,双方需共同偿还。婚前财产公证不直接影响债务性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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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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