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合作作品
著作权一般由作者共同享有。
发表权和
财产权保护期是作者终生加死后五十年,到作者死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若为合作作品,则到最后死亡作者死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特殊情况是不能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
协商一致行使著作权;
无法协商又无正当理由,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转让外权利,收益合理分配。
保护期按上述一般规则确定。
案情回顾:小胡、小丽、小静共同创作了一部合作作品。作品完成后,小胡不幸离世。关于该合作作品的保护期,小胡的
继承人与小丽、小静产生了分歧。小胡的继承人认为应从其死亡时间开始计算保护期,而小丽、小静则认为应按照合作作品保护期的一般规则,以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为准。
案情分析:1、根据合作作品保护期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发表权及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若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此案例中,争议焦点在于保护期的起始计算点,应依据规定以最后死亡作者来确定,而非仅从小胡死亡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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