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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债务执行,能不能只执行一人房产

时间:2026.01.22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847人
律师解析:
1.共同债务执行中,可能仅执行一人房产。
若属夫妻共同债务等,债权人可要求全体债务人偿债。
执行时,法院有权对债务人名下财产包括房产执行。
2.若一人名下房产足以偿债,法院可依法执行该房产。
如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起诉列双方为被告,一方房产价值能覆盖债务,法院可查封、拍卖该房产。
3.若房产为按份共有,在其份额内也可能被单独执行以清偿相应债务。
执行要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各方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系夫妻,二人因共同经营向小胡借款。借款到期后,小朱和小丽未按约定还款。小胡将二人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小朱和小丽共同偿还借款。进入执行阶段,小朱名下有一套房产,其价值足以覆盖债务。小丽认为不应只执行小朱的房产,二人应共同承担执行责任。但小胡要求法院执行小朱的房产以实现债权。

案情分析:

1、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小胡有权要求小朱和小丽共同偿还,在执行阶段,法院也有权对债务人名下包括房产在内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2、因小朱名下房产价值能覆盖债务,法院依法可对该房产进行查封、拍卖等执行行为以实现小胡的债权。不过,执行过程需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小朱和小丽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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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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