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
债务,像
买卖合同里,卖方要交付货物,买方要支付价款。
2.双方互负的债务都到了该还的时间,一方债务没到期,另一方不能用
同时履行抗辩权。
3.对方没履行债务或者没提出履行,若对方已履行或提出履行,另一方就不能行使此权利。
4.对方的给付是有可能实现的,若已无法实现,如标的物灭失且不可替代,就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可通过
合同解除等解决。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丽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小朱向小丽交付一批电子产品,小丽则向小朱支付相应价款。交付日期已到,小朱却未交付电子产品,却要求小丽支付价款。小丽以小朱未履行交付义务为由,拒绝支付价款。小朱认为小丽应先付款,再等自己交付产品,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本案中,小朱与小丽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小朱有交付货物义务,小丽有支付价款义务,符合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这一条件。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小朱交付货物的时间和小丽支付价款的时间都已到。且小朱未履行交付货物的债务,同时其交付电子产品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并非如标的物灭失且不可替代这种不可能履行的情况。所以小丽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价款。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