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侵权案件里,一般由侵权人承担
精神损失费赔付责任。
2.产品缺陷致
精神损害,生产者、销售者可能担责。
3.
第三人侵权造成精神损害,由第三人
赔偿。
4.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未尽安保义务致精神损害,需担责;
第三人致损,第三人担责,管理者有过错承担补充责任。
5.
工伤、
医疗纠纷中,单位或医疗方有过错可能担责。
6.符合
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可能承担赔付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在商场购物时,因商场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受到惊吓,精神上遭受一
定损害。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认为是小朱自己不小心导致摔倒,不应承担精神损失费。而小朱则认为商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精神损失费的赔付责任。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精神受损,需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商场地面湿滑却未采取有效措施提醒顾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
2、因此,商场应当承担小朱精神损失费的赔付责任。小朱要求商场承担责任的主张合理合法,商场以小朱自身不小心为由拒绝赔付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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