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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已离婚一方欠债会不会执行另一方财产

时间:2026.01.19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867人
律师解析:
1.夫妻离婚后,一方欠债通常不会执行另一方财产。
夫妻共同债务需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或用于家庭日常开销。
离婚后一方所欠债务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只能找债务人
2.不过,若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虽在离婚后产生,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愿,仍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可执行另一方财产。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原是夫妻,二人离婚后,小朱对外欠下了一笔债务。债权人要求执行小丽的财产来偿还小朱的债务,小丽认为离婚后小朱所欠债务与自己无关,拒绝执行自己财产。债权人则坚称此债务用于小朱和小丽离婚前的共同生活,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分析:

1、通常情况下,夫妻离婚后一方所欠债务为个人债务,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不能要求执行另一方财产。就本案而言,若小朱的债务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小丽无需用自己财产偿还。
2、若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虽在离婚后产生,但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该债务仍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执行小丽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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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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