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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民间借贷纠纷,哪些法院有管辖资格

时间:2026.01.18 标签: 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 阅读:1234人
律师解析:
1.起诉民间借贷纠纷,有两类法院有管辖权
被告住所地法院:
被告是公民,以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
被告是法人等组织,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无法确定的以注册地或登记地为准。
2.合同履行地法院:
借贷双方没约定或约定不明,也没补充协议,按条款和习惯也无法确定,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出借人起诉还款,出借人所在地可视为合同履行地。

案情回顾:

小朱借给小李5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借款到期后,小李未还款。小朱欲起诉小李还款,小朱认为自己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因为自己是出借人,出借人所在地可认定为合同履行地;而小李则认为应在自己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起诉民间借贷纠纷有两类法院有管辖资格。一是被告住所地法院,本案中被告小李是公民,其住所地为户籍所在地。二是合同履行地法院,本案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事后也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小朱作为出借人起诉借款人小李还款,小朱所在地可认定为合同履行地。所以小朱所在地法院和小李户籍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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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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