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施工总
承包单位要开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发
工资。
2.实行实名制管理,建包含身份、考勤、工资支付等内容的台账。
3.施工总承包或分包单位要和
农民工签合同。
4.建设单位按约及时足额给专用账户拨人工费,周期不超1个月。
5.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工资
保证金,可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6.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委托总包代发工资,通过专户直发农民工账户,并提供凭证。
7.若有
拖欠,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案情回顾:小胡所在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接工程后,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也未和农民工
签订劳动合同,仅实行了部分实名制管理,考勤信息记录不全。建设单位小静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任何账户拨付人工费用,拨付周期超过了1个月。工程进行中,分包单位小李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但小胡等农民工却迟迟未收到工资。农民工们向相关部门反映了
拖欠工资问题。
案情分析:1、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考勤信息记录不全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开设专用账户、
签订合同和完善实名制管理台账的规定。
2、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且拨付周期超1个月,不符合建设单位应按约定拨付费用且周期不超1个月的要求。
3、在出现拖欠工资情况时,相关部门应依法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的
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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