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有限责任公司和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工资由董事会制定方案,再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因其作为公司权力机构,有决定董事报酬的权力。
2.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工资,由履行
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需遵循国企负责人薪酬管理规定,综合考量企业经营业绩、规模和行业特点等。
3.确定董事长工资要遵循公平合理、与公司业绩挂钩原则,兼顾公司战略和股东利益。
案情回顾:小朱担任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他认为自己为公司发展做出巨大贡献,要求大幅提高工资。董事会按照他的要求制定了工资调整方案,但股东会审议时,部分股东认为该方案给出的工资过高,与公司当前业绩不匹配,不同意通过。而在另一家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小丽的工资调整方案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提出,部分员工觉得未充分考虑他们的意见,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1、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依据法律规定,董事长工资由董事会制定方案,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本案中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为公司权力机构,有权对董事长工资方案进行审议并决定是否通过,其基于公司业绩等因素不同意方案合理合法。
2、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工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需遵循国家对国有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相关规定,综合多方面因素。虽然员工意见也应重视,但最终决定主体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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