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公司解散时,先成立
清算组接管公司,对包括对外投资在内的资产进行清理登记。
2.若对外投资为
股权,清算组可转让股权获款用于分配,也能减资收回投资;
被投资企业盈利时,可要求分利润。
3.若对外投资是债权,清算组要及时
讨债。
4.处理投资时,按程序通知
债权人,偿债后按
出资比例或章程分配剩余财产。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共同创办的公司因
经营不善决定解散。清算组成立后,发现公司对外有两项投资,一项是对某企业的
股权投资,另一项是对另一企业的债权投资。在处理股权投资时,小朱认为应尽快转让股权回收资金,小李则主张等待该企业盈利分配利润;对于债权投资,小胡担心
追债困难想放弃。三人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对于公司的股权投资,清算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若该企业盈利,可按规定要求分配利润;若情况不乐观,转让股权也是合理选择,应综合评估后决定。故小朱和小李的观点都需结合企业实际状况定夺。
2、对于债权投资,清算组有责任及时
主张权利,要求
债务人清偿债务,不能随意放弃,所以小胡想放弃追债的想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在整个处理对外投资过程中,还需按法定程序通知债权人,并在清偿
公司债务后按股东
出资比例或章程规定分配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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