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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债权人是否要告知债务人

时间:2026.01.15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175人
律师解析:
1.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债务人有义务通知债权人或其继承人等。
2.通知目的是让债权人及时知晓提存,行使领取提存物权利,避免损失。
3.若债务人怠于通知致债权人受损,要担责。
4.债权人下落不明时,债务人难履行通知义务,可不担通知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因与小李的债务关系,将应交付给小李的货物进行提存。小朱知晓小李并未下落不明,却未及时通知小李提存事宜。小李因不知情,未能及时领取提存物,导致货物部分损坏,产生了一定经济损失。小李认为小朱未履行通知义务给自己造成损失,要求小朱赔偿,小朱则以各种理由推脱,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外,债务人有义务及时通知债权人或其相关人员。本案中小李并非下落不明,小朱有义务通知小李提存事宜。
2、小朱怠于履行通知义务,致使小李未能及时领取提存物并造成损失,小朱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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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有通知义务。 1.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2.标......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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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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