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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悔做担保之后应当怎样处理

时间:2026.01.15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874人
律师解析:
1.主债务未履行完且未到担保责任承担阶段,可和债权、债务人沟通,协商解除担保合同,若双方同意,担保关系终止。
2.协商不成但有法定可撤销情形,像受欺诈胁迫提供担保,可在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3.担保责任已产生,担保人先担责,之后向债务人追偿已承担的金额。

案情回顾:

小胡为小李的债务提供担保。一段时间后,小胡后悔做担保。此时主债务未履行完毕且未到担保责任承担阶段,小胡与小李、债权人小静沟通,希望协商解除担保合同,但小静不同意。小胡认为自己当初是受小李胁迫才提供的担保,于是决定采取进一步措施。

案情分析:

1、因主债务未履行完毕且未到担保责任承担阶段,小胡可先尝试与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解除担保合同,不过在本案中,债权人小静不同意,协商未达成。
2、若如小胡所言受胁迫提供担保,此为法定可撤销情形,小胡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担保合同。
3、若之后担保责任产生,小胡应先承担担保责任,承担后可向债务人小李行使追偿权,要求小李偿还其已承担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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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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