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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是否能转让债务人的债权

时间:2026.01.14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345人
律师解析:
1.债权人可转让债权,不过要符合条件
转让时只需通知债务人,没通知则对债务人无效。
通知一般不能撤销,经受让方同意的除外。
2.三类债权不能转让,即按性质、约定、法律规定不能转让的。
约定非金钱债权不转让,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定金钱债权不转让,不能对抗第三人。
3.债权依法转让后,受让方获得相关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的除外。
债务人接到通知后,能向受让方主张对原债权人的抗辩。

案情回顾:

小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小李享有一笔金钱债权。小朱将该债权转让给小胡,并通知了小李。小李认为小朱与自己曾口头约定该债权不得转让,拒绝向小胡履行债务,小胡则称自己并不知晓该约定,要求小李履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仅需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小朱已通知小李债权转让事宜,该转让对小李发生效力。
2、虽然小李称与小朱有债权不得转让的约定,但此为金钱债权,该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小胡。所以小李不能以该约定拒绝向小胡履行债务。
3、若小朱依法转让债权,小胡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同时小李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可向小胡主张对小朱的抗辩,但本案中小李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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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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