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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转让的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6.01.14 标签: 征地拆迁 宅基地 阅读:1067人
律师解析:
1.转让人得有两处以上农村住房。
2.只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间转让。
3.受让人没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分配条件。
4.转让要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不能单独转让,要随房一起。
符合条件转让可能无效,像非同一组织成员转让常被认定无效。
转让双方要依规行事,避免纠纷

案情回顾:

小朱拥有两处农村住房,他想将其中一处宅基地转让给小胡。小胡并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小胡表示愿意购买。小朱认为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即可转让,于是与小胡签订了转让协议。然而,该集体经济组织得知此事后,明确表示不同意此次转让。小胡支付款项后,却迟迟未能完成宅基地相关权益变更,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转让需满足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农村住房、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等条件。本案中,小胡并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转让行为未征得集体组织同意,不满足宅基地转让的法定条件。
2、由于不符合转让条件,小朱与小胡之间的宅基地转让行为违反了集体土地管理规定,该转让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双方应遵循相关规定,以确保转让合法合规,避免产生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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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王兴华律师 1979年12月19日出生于中国河南省,2015年,创立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担任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以及法定代表人。 王兴华律师在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发展过程中不断总结和创新管理模式,在此基础上创立了“云合专业律所模式”,即双重专业化发展、公司化管理。在运作的过程中进行双重化分工,一是业务定位上的分工,律师事务所只做房产这一个专业;二是岗位分工,律所的工作人员分别负责品牌与推广化、法律产品开发、案件接收考察、业务办理、质检、客户服务等专业岗位,每个案件由律师事务所市场部门统一接收,通过一定的竞争方案安排业务部门办理。在办理案件的这些律师里面,根据经验和能力分为主管律师、主办律师,辅办律师,重大的案件决策需要丰富的经验和判断力,所以岗位的划分需要有一个合理的分工。承办团队以模拟法庭、研讨、方案、竞争、质检、案件跟踪等办案方式为依托,通过精细的分工办案模式不仅办理了大量的个人、集团诉讼房屋案件和拆迁案件,为众多房产法律行业的律政新人提供了广阔的学习、成长平台。在双重分工模式下,每个人可以在各自的工作领域中安心并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在公司化管理制度下,律所对每一个项目都认真负责全程担责,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服务的水平是稳定的,可期待的服务价值是稳定的,既能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又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王兴华主任深刻钻研法律知识与相关法律流程,对全国的城市化进程和农村土地拆迁状况有着深刻独到的理解,善于诉讼和法庭辩论,有着丰富的上庭经验,尤其专精于代理意见等法律文书的撰写,符合法官的思维模式,他撰写代理意见常常被法官直接引用作为判词。在北京征地拆迁这一法律领域中成功办理了“张某某大牛坊拆迁后分家析产一案”“欧洲某公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丁士某顺义商品房质量纠纷一案”“北京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辛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等具有代表性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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