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出纳
挪用公款11万属
数额较大,三个月内退还一般
从轻处罚,超三个月退还仍构罪,积极退还可从轻
量刑。
2.非国有单位出纳
挪用资金11万属数额较大,退还后可从轻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作
犯罪处理。
3.单位不
报案按内部制度处理,报案则
司法机关介入,积极退还会在量刑时考量。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单位的出纳,在工作期间,小朱挪用了单位资金11万。该单位性质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是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也有人认为是非国有单位。小朱在挪用资金后,将其退还,但退还时间也有不同说法,一种说法是在三个月内退还,另一种说法是超过了三个月。单位对于是否报案也存在分歧,部分人主张按内部制度处理,部分人要求报案。
案情分析:1、若该单位为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小朱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11万属数额较大,若在三个月内退还,一般可从轻处罚;若超过三个月退还,虽仍构成此罪,但积极退还可作为从轻
量刑情节。
2、若为非国有单位,小朱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11万数额较大,退还后可从轻处罚。司法实践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作犯罪处理。
3、若单位不报案,可按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处理;若单位报案,司法机关会介入追究
刑事责任,小朱积极退还的情节会在量刑时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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