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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约定服务期

时间:2026.01.10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经营纠纷 阅读:1236人
律师解析:
1.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跟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像安排特定技能培训,支付讲师、教材、场地等费用,就符合约定条件。
2.培训得是专业技术培训,入职基础岗位培训不算。
服务期协议要明确期限、双方权利义务等。
3.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要按约定付违约金
其数额不超培训费用,且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的违约金,不超服务期未履行部分分摊的培训费用。

案情回顾:

小许入职一家公司后,公司安排其参加特定技能培训课程,支付了包含讲师费、教材费、场地费等在内的专项培训费用,并与小许签订了服务期协议,明确了服务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然而,小许在服务期内提出离职。公司认为小许违反服务期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小许则认为入职前也参加过岗位基础培训,不应支付违约金,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本案中公司为小许参加特定技能培训支付了专项费用,符合约定服务期的条件。
2、入职前的岗位基础培训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不能以此否定服务期协议的效力。小许在服务期内离职,违反了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公司要求小许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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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婷婷律师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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