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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供签的协议是否具有效力

时间:2026.01.07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104人
律师解析:
1.婚前房产婚后供签的协议通常有法律效力,它属于夫妻财产约定
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愿,无欺诈胁迫,内容合法,就对双方有约束。
2.双方能约定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归属。
司法实践里,法院一般尊重协议约定。
3.若涉及房产产权变更,要按规定办产权登记,确保协议有效落实。
此类协议能明确夫妻房产权益,保障合法利益。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结婚前,小朱购买了一套房产,婚后两人共同还贷。为明确双方在该房产上的权益,小朱和小丽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部分归两人共同所有。然而,后来小朱认为该协议没有法律效力,拒绝承认小丽对房产增值部分的权益,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此协议属于夫妻财产约定,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小朱和小丽签订的协议符合这些条件,所以具有法律效力。
2、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尊重此类协议的约定。若涉及房产产权变更等,还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等,以确保协议能全面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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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婚姻家庭法专业十佳律师”,专注婚姻继承领域25年,海淀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会”会长,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优秀律师党员” 近两年承办的典型案件 1、北京王女士与其在北京某大型对外贸易公司担任董事长的丈夫离婚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八套房产(其中包括两套别墅)及六千万现金;河北唐山刘先生公司清算案,挽回了公司80%以上的财产,价值上千万元; 2、上海张先生与北京李女士房产(别墅)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艰苦的工作,最终迫使对方为张先生办理了该别墅的过户手续; 3、北京延庆县雷某与葛某农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使得雷某成功收回了已经卖出十几年的房产,在之后的拆迁补偿中获得巨大拆迁利益; 4、北京严先生与其妻子离婚案,法院最终判定严先生获得其继承所得的位于北京西二环附近独立四合院(700平米)的所有权(认定为非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得附近一处四层门面房的60%的所有权。 擅长办理离婚、房地产、遗产继承等重大、疑难案件,对于诉讼和非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基于其资深的工作背景,在代理案件中明显技高一筹,从业以来,共办理各类案件上千起,足迹遍及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许多重大案件获得成功,使众多当事人挽回或取得巨大经济利益。因多次办理重大案件获得成功,在业内享有很高声誉。 请律师就要找最专业的,一次合作,永远是朋友。 徐卫东律师,北京市人,中共党员。毕业于国内知名公安院校,有公安刑侦工作经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并多年从事高校法学教学工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徐卫东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次参与在北京和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工作,其代理意见均被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徐卫东律师总结二十余年的办案经验,结合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创办了“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本网站的成功案例已徐卫东律师的个人办案总结而成。在成功案例中总体体现。 结合,最新司法领域的时事热点,徐律师将个人观点发表律师说法中。展现了一个法律职业者与时俱进的司法态度。 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给作为网络法律服务的一线法律服务网站,给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网站由著名律师徐卫东先生创立。秉承“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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