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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开庭证据以哪个时间为准

除非是法律所规定的新的证据,即(1)在一审中,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

(2)在一审中,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3)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4)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5)在再审程序中,当事人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6)当事人经人民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否则,即使提供,也不会为法庭采纳。

此复!

最新修订: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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