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所确定的子女抚养方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子女在父母离婚后随父或母共同生活的一段时间,可因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的变化,或者子女的要求而变更抚养关系。具体变更方式可由父母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要求变更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之诉。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根据《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15、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提起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