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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血液送检时间中问4天检

醉驾血液送检时间中问4天检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2024-02-21 20:50:36 已帮助457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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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血液送检时间不合法如何判定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3日内送检。该规定虽然对血样送检时间规定至少是在3日之内,但通读该《指导意见》,前述内容归于该意见第二项“进一步规范办案期限”中的第6条“提高检验鉴定效率”中,可见该《指导意见》规定送检时间的目的仅仅是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并没有规定或表述超过3日送检后作出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或鉴定结论无效。


司法实践中,办理危险驾驶案件,办案人员一般会留存两份血液样本,对于第一份送检做鉴定,另一份留存,如果第一次鉴定出现问题或被告人对第一次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那么重新鉴定的血液样本的送检时间肯定会超过《指导意见》规定的3天,那么后一次的鉴定意见也因送检时间超期不被采信,如果机械的理解《指导意见》规定的3天送检时间,那就意味着《指导意见》规定的3天送检时间限制了法律对于“重新鉴定”的相关规定,违背《立法法》的规定。所以“血样超过3天送检,鉴定结论无效或不能作为证据采信”的意见显然不符合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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