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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六十七、虚假广告案(刑法第222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新修订: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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