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收养法》第23条第1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可见,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9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以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十四条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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