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立法方面未形成有序的体系
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主要集中于两部专门性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最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主要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受教育权及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益,并就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对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进行了规定。
(二)缺乏统一有效的社会保护机制
一方面,先进的社会大众传媒、网络走进了大同市的千家万户,网络运营商不顾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唯利是图,给青少年的身心成长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互联网中的不良内容成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隐形杀手,我们不能视而不见;另一方面对于权益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缺乏一个有效、系统的救助机制抢。
(三)学校保护中的相关主体法制意识淡薄,责任不明确
一方面是应试教育制度本身的缺陷,学校的法治意识不强,不能将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应有的重点传达给未成年人,致使未成年人的法制意识淡薄。另一方面,学校与家长对于未成年人在发生事故时的责任界限不明确。当学生在校期间发生安全事故以后,家长往往向学校要求高额的赔偿金,不仅致使作为非营利机构的学校负担沉重,而且还会让学校在以后的教学活动中把本应该安排的活动取消以此来较少学生出事故的几率,但这同时剥夺了学生学习其他方面知识、增强其他方面能力的权利。
(四)传统的家庭观念致使父母随意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为什么家长敢虐待孩子、敢私自拆孩子的信件、看孩子的日记?就是因为有的家长根本不懂得孩子也有合法权益,孩子也是一个独立的公民,也享有因为中国公民该享有的各种权利,他们只知道老师体罚孩子不对,却从来不认为家长虐待孩子也是侵犯孩子权益的行为。
(五)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缺乏
未成年人自我意识、独立性的缺失是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缺乏的突出表现。这种缺失的根源是多方面的,处处有父母保护,家庭中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剥夺了本应由未成年人独立行使的权利,从小无法养成独立平等的人格,缺乏自我锻炼的机会,成长阶段主要忙于学习,对于侵害权益的违法犯罪事件接触的比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