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之后遇到了感情问题,双方考虑到了
离婚的可能性,但是假如选择离婚,一方给另一方的
彩礼算是
婚前财产还是
婚后财产呢?根据我国《
婚姻法》(起废止)及有关司法解释(自废止),出现下列情形时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
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且因2、3项原因请求
返还彩礼的,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一方婚前给另一方的彩礼宜认定为赠与,因赠与行为发生在婚前,应当视为婚前财产。而根据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过,这笔彩礼也不具备返还条件,如果一方要求返还彩礼,在法律上难以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
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起废止)第五条 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
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