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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补偿的法律依据

我国《物权法》第1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2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 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龙头企业的操作,此前已在全国多地展开。在各地实践中,地方政府和企业对都土地经营权入股保持了较高热情。


围绕本地区优势和特色产业,多要素入股等多种合作方式,规范、改造和新建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合作社开展的合作方式可采取自主经营型、内股外租型或将两者结合。探索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新的经营方式,保障农民从土地上获得更高、更可持续的收益。


最新修订: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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