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授予
专利权通知 实用新型
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审查员应当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能够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包括不需要补正就符合初步审查要求的专利申请,以及经过补正符合初步审查要求的专利申请。 3.2 申请文件的补正 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发出补正通知书。经申请人补正后,申请文件仍然存在缺陷的,审查员应当再次发出补正通知书。 补正通知书除收件人信息、著录项目外,还应包括如下内容: (1) 指出补正通知书所针对的是申请人何时提交的何种文件; (2) 明确具体地指出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缺陷,并指出其不符合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 (3) 明确具体地说明审查员的倾向性意见和可能的建议,使申请人能够理解审查员的意图; (4) 指定申请人补正的期限; (5) 提示申请人补正时的文件种类和数量要求。 3.3 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 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方式克服的明显实质性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审查意见通知书除收件人信息、著录项目外,还应包括如下内容: (1)指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所针对的是申请人何时提交的何种文件; (2) 明确具体地指出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缺陷,并指出其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 (3) 说明审查员将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准备驳回专利申请的倾向性意见; (4) 指定申请人陈述意见的期限,实用新型
专利审查流程还有通知书的答复 申请人在收到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或者陈述意见。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进行补正的,应当提交补正书和相应修改文件替换页。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应当一式两份,其他文件只需提交一份。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按照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的内容不得超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