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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
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结合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
申诉不停止执行,法院决定
立案复查一般会中止执行。依据目前状况,最好能从中级法院拿到相关退回文书或者要求基层法院出具有关决定复查的文书,才可能有一些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