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和执行,有四种情况:1、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以判决执行之日起起算并执行。2、判处
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与
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管制刑期由于刑期的折抵而使实际执行的日期缩短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也随之缩短。3、判处
有期徒刑、
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
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4、判处
死刑(包括
死缓)、无期徒刑的,因为附加的是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发生刑期起算问题,从主刑执行之日起执行,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剥夺政治权利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刑期从
减刑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算。在服有期徒刑期间,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