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完善证券交易机制,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第四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二)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 (三)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 (四)进行利益输送和
商业贿赂; (五)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上就是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是什么意思的回答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