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规定
行政处罚的收缴原则原则包括四个基本要求: 1处罚设定法定 2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 3被处罚行为法定 4处罚种类、内容和程序法定。 这里强调实施处罚的依据法定和实施处罚的程序法定。违反这两个要求的,行政处罚无效。 二、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公正原则体现在实体与程序公正两方面。 实体上的公正,要求行政处罚无论是设定还是实施都要过罚相当,即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相当。 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实施要向社会公开,它有两项基本要求:一是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的规定要公开;二是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程序必须公开。未经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4条第3款)。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四、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 为保证该原则的实现,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在处罚的过程中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复议权、提出
诉讼权以及赔偿请求权。还有:无救济便无处罚的原则。 五、职能分离原则 1、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与实施机关相分离。 2、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人员和行政处罚的决定人员相分离。 3、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依法当场收缴的除外) 4、行政处罚如举行听证,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 六、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1、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