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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村集体土地拆迁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来单具体咨询,便于针对你案件的具体情况为你提供进一步分析和解答。
最新修订: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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