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申请:申办单位分别向市卫生局行政服务科咨询并提出申请,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行政服务科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2)行政服务科组织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查后提出意见。(3)行政服务科于整理汇总材料并将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批。(4)市卫生局向获得批准单位颁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对依法不予批准的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的权利。 以上为设置医疗机构行政复议申请书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