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
国家赔偿法共有六条,前二条为概括性规定,后四条主要是规定
损害赔偿的经济责任和该法与其他法律的相互关系。其中,第一条概括性规定了公务员
违法行为的
赔偿责任;第二条概括性规定了公共工程管理不当的赔偿责任;第三条是对赔偿
责任人的扩大化解释;第四条明确了在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
民法规定的原则。即民法是有关
国家赔偿的一般法,国家赔偿法是特别法,两者的
损害赔偿责任在性质上是相同的;第五条规定,对于国家或公共团体的损害赔偿责任,在民法之外的其他法律中另有规定的,该规定也适用;第六条规定,
受害人为外国人时,根据相互
保证主义原则,适用本法律。以上就是日本国家赔偿法条文的回答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