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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抚养费标准

青岛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主要依据的是《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对不符合本条例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两倍征收。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但没有办理收养证的,动员其依法办理收养证,拒绝办理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两倍征收。不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收养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最新修订: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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