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则》第100条,对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4)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1)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2)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3)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24小时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严重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
根据《规则》第121条,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4)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1)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2)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3)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