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了雇主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所受的伤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即无论雇主对雇员所受伤害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揽人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房主若选任无从业资质的承揽人修建房屋,则其选任有过失,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受雇的工人若无从业资质,其明知自己无从业资格,仍从事风险性大、有一定技术含量的作业,应认定受雇工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对于自己的损失应自负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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