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第三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其中,第(七)项是本次《办法》新增内容。
综上所述,可以知道的是一项巨大的工程会涉及到庞大的资金,而如果工程质量不过关的话那么企业就会有很大的损失,所以要求了工程质量保证金,是一种担保措施,可以减少企业的压力和负担,但是保证金也是规定了不能超过限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