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有某个男子在网络上看到我照片后从2013年开始通过各种途径对我进行骚扰,起初是腾讯微博,后转为qq邮箱发送邮件,内容全部都是颠三倒四,臆想与我认识甚至追求我向我求婚。起初我没有理他,但他可以在几天里面好几十封的发,我持续没有回复,他会消失一阵子又出现。后来甚至找到我微博,继续私信一些让我很害怕的东西,我不回复,他便跑去我对话较多的微博粉丝给对方留言,说什么喜欢我要同我结婚之类的。对我精神身心以及名誉方面造成巨大困扰。请问这种状况构成犯罪么?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呢?(当下我人在国外办事,但再次收到骚扰很惶恐。手机号码留的是男友手机。)
如果没有造成任何损害的话,那么对行为人是应当免除处罚的,是不构成犯罪的《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根据本款规定,对中止犯的处罚是:(一)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二)对已经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特别提示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犯罪未遂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