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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管辖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问题的批复》第 一条规定, 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限内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先就本院对该案有 无管辖权问题进行审议;逾期提出的,法院不予审议。据此,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如果答辩期内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开庭后再提出,法院不予审理。
最新修订: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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