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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代位与撤销权

民法上代位与撤销权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2-27 10:06:05 已帮助238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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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债权人代位权与传统民法的有什么区别
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1、传统民法认为、但在我国合同法中,为了便利,行使代位权时,只能主张次债务人向债务人清偿,基于债的相对性,代位权仅仅是债的保全,而非债的代位行使2、在传统民法中,恢复债务人的清偿能力3,债权人得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为自己作相应清偿,更大地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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