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到有管辖的机关处理。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是无权拒绝控告人的控告行为。
另外,公安机关应当对控告内容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案件的时候,不予立案并通知控告人,这里需要注意必须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当事人应该如何救济呢?
控告人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到控告人。控告人对复议依据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7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30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同时,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如果理由不成立,应当同时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