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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应该怎么做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应该怎么做
刑事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种职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立案。其作用是为了准确、及时地揭露和惩罚犯罪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准确评价社会治安形势和进行正确决策的重要依据。
2024-03-01 16:34:43 已帮助540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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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应该怎么做

首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到有管辖的机关处理。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是无权拒绝控告人的控告行为。

另外,公安机关应当对控告内容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案件的时候,不予立案并通知控告人,这里需要注意必须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当事人应该如何救济呢?

控告人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到控告人。控告人对复议依据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7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30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同时,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如果理由不成立,应当同时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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