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环节主要表现为签约方式、合同签约主体以及合同条款约定不完善、不规范或存在重大漏洞所带来的种种法律风险。实践中具体的情形有: 1、签约方式的法律风险。虽然我国的
合同法规定合同也可以以口头形式订立,但本人并不提倡订立口头合同,因为实践中经常出现原本合同双方当初口头商定的合同事项,在起纷争时,总被恶意、不诚信的否认,以致使主张权益的合同一方陷入极其被动的局面。而且现况下,随着网络的普及及网络贸易高速的发展,买卖双方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往来签署合同的方式也越来越常见了。实践中也产生了诸如围绕传真件的合法有效性,电邮的收件人地址、发送人地址能否被认定为代表相对方,其发送的邮件能否作为代表相对方的意思表示,这些问题一旦在双方出现纠纷时,将会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如果一方做出一概否认,那么主张合同权益一方就会陷入极其不利的境地,甚至要面临败诉而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