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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徐州拆迁补偿

1、户籍在册的公有住房拆迁离婚前一直实际居住。离婚时没有作出处理意见,离婚后房屋拆迁,一方主张拆迁利益可得支持。


2、原告户籍在册男方父亲名下私房内,房屋来源于婚姻存续期间男方父亲的私房拆迁安置。原被告实际居住。离婚时,对该房屋主张居住权没有得到支持。


3、不是拆迁私房权利人,婚姻存续期间房屋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一方主张房屋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支持。


4、私房拆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购房屋,虽未转移物权归属。但离婚一方主张拆迁利益也可支持。


5、属案外人私产,拆迁补偿按人头固定平方。离婚后,可获等平方的现价补偿。


6、农村宅基地房屋。非建房出资人,作为登记的立基人口,有权主张分割拆迁利益。


7、农村宅基地房屋,建于婚前,结婚时无户籍在册,户籍性质为居民,离婚后主张拆迁利益不获支持。


最新修订: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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