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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格式条款的特点

简述格式条款的特点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2024-03-05 18:37:58 已帮助34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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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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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与霸王条款还有一定的区别,对于霸王条款我国是一律认定为无效的,但就格式条款而言,就需要区别对待了,也就是说,在格式条款中也有一些是无效的。那究竟哪些格式条款是无效的呢?律师365小编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哪些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我国《合同法》第 40 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众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 53 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负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所谓免除责任,又可以称为免除主要义务,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免除格式条款提供者按照通常情形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所谓加重责任,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在通常情况下对方当事人不应当承担的义务。所谓排除主要权利,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排除对方当事人按照通常情形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


二、格式条款怎么订立?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同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程序实际上就是合同法第39条第1款所规定的提供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法提请对方注意,即有义务以明示或者其他合理、适当的方式提醒相对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事实。


从上文的介绍中了解到,要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同时,若约定的格式条款内容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话,那么肯定该格式条款也是被认定为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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