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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转让建筑工程合同

1、《建筑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综上所述,按照建筑法相关法律规定,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及监理机构对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每个单位负责的方向有所不同。作为工程建设方,要向设计方、施工方提供准确可靠的原始资料,不得任意压缩工期。在招标工程中,要保持过程公开透明,选择优质的施工方参与项目建设。




最新修订: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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